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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规范公共电子显示屏广告活动的提醒告诫书

2026年04月11日 07:14
 

全市各公共电子显示屏类广告设施运营者:

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电子显示屏广告活动,牢牢把握广告内容正确导向,共筑清朗广告生态,现提醒告诫如下:

一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、合法,坚持正确导向,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,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。

二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、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、审核、档案管理制度,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,核对广告内容。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,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、制作、代理服务,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。

三、不得存在以下情形:

1.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、国歌、国徽,军旗、军歌、军徽、军服,中国共产党党旗、党徽;

2.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;

3.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名义、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、领导人讲话等开展商业广告宣传;

4.发布各类宣扬恐怖主义、民族分裂主义,含有民族、种族、宗教、性别、地域、职业歧视等内容的商业广告;

5.发布歪曲历史、恶搞经典、利用群众热议事件蹭热点等妨碍社会安定、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商业广告;

6.发布含有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迷信、恐怖、暴力等内容的商业广告;

7.发布卖惨、炫富、恶搞等利用低俗庸俗媚俗内容制造噱头、吸引眼球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商业广告;

8.发布煽动过度消费、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等内容;

9.发布宣扬或暗示特供”“专供及类似内容的商业广告;

10.发布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商业广告;

11.发布面向中小学(含幼儿园)的学科类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广告;

12.其他虚假违法广告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广告。

四、发布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、农药、兽药广告,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,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相关证明文件、广告内容进行审查;未经审查,不得发布。

五、广告中使用数据、统计资料、调查结果、文摘、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,应当真实、准确,并表明出处。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,应当明确表示。